因存在實繳資本、員工人數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未保存投資決策記錄或留痕和向不合格人員銷售私募基金產品等問題,河南泓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銘資產)被河南證監局責令限期改正。
公告稱,泓銘資產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公司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實繳資本、員工人數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二是未保存投資決策記錄或留痕;三是向不合格人員銷售私募基金產品。
上述問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第105號令,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現責令該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前改正,并于整改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向河南證監局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河南證監局表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泓銘資產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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