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廣州金融工作局官網獲悉,近日廣州市金融工作局印發《關于廣州擴大金融對外開放 提高金融國際化水平的實施意見》(下簡稱“實施意見”)的通知,明確10項金融開放主要任務。其中,包括大幅放寬外資準入限制及外資股比、降低港資澳資金融機構準入門檻、支持開展先行先試業務等。
據《實施意見》,金融開放的主要任務包括十個方面:大幅放寬外資準入限制及外資股比、降低港資澳資金融機構準入門檻、支持開展先行先試業務、支持外資金融機構深度參與廣州經濟和社會發展、支持外資金融機構批籌工作、營造優質金融營商環境、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加強服務外資金融機構、加強服務外資金融機構人才、推動金融國際交流合作。
其中,廣州金融局將大幅放寬外資準入限制及外資股比作為第一個任務。《實施意見》表示,按照國家金融開放的時間表和路線圖,進一步放寬金融外資準入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允許外國銀行在廣州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險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上限放寬至51%,三年后不再設限,爭取加快取消證券機構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大幅度擴大外資銀行業務范圍;支持商業銀行在廣州發起設立不設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擴大外資控股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業務范圍,允許其從事經紀、咨詢等;放開廣州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范圍,落實全面取消外資保險公司設立前需開設2年代表處的要求,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到廣州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和保險公估業務。
降低港資澳資金融機構準入門檻是第二個任務。《實施意見》表示,按照CEPA補充協議和有關規定,允許港澳銀行在粵分行在廣州申請設立異地支行。支持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在廣州設立1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支持在廣東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設立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港澳保險經紀公司在穗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的總資產要求由不低于2億美元降至不低于50萬港元。
此次,《實施意見》還表示,支持開展先行先試業務。
依托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和廣東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在以下業務領域開展先行先試:支持試驗區外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規定在境內銀行間市場發行人民幣綠色債券;支持港澳地區機構投資者按程序在試驗區內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業務,參與境內綠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綠色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探索綠色金融市場交易機構與國外交易所成立合資公司。與港澳共同發展離岸金融業務,探索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依托廣東自貿區南沙片區積極推進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點工作,爭取NRA賬戶業務創新先行先試,打通離岸在岸資金通道。積極吸引各類國內外總部機構和大型企業集團設立結算中心。鼓勵金融服務企業設立國際業務總部、窗口企業和涉外專業服務機構。建設區域性股權市場,適時引進港澳及國際投資機構參與交易。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外資金融機構深化股權和業務合作。研究推進在自貿區工作的港澳金融專業人士通過培訓測試的方式申請獲得內地從業資格,其在港澳的從業經歷可視同內地從業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