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藥監局此前認定,衛龍部分產品不合格的原因都是添加了山梨酸及其鉀鹽、脫氫乙酸及其鈉鹽,而這兩項添加劑規定為“不得使用”。9月4日凌晨,衛龍食品方面發布聲明稱,產生分歧的原因是衛龍一直執行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在國家標準未正式發布之前,衛龍嚴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標準執行,并可以提供合格證明文件。對此,湖北省食藥監局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對辣條的監管,國家是有明確規定的。他說:“201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嚴格加強調味面制品等休閑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確,調味面制品(辣條)納入‘方便食品’實施許可,作為單獨單元,生產許可證內容為‘方便食品’(調味面制品)。”而據這位負責人表示,衛龍所稱的河南省地方標準中,將辣條參考“糕點”類的食品生產標準。這是導致衛龍和湖北省食藥監局認定產品是否合格的分歧所在。(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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