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8月31日公布對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的行政處罰決定。文號為粵銀監罰決字〔2018〕16號處罰決定顯示,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存在超范圍經營理財業務等共12項違法違規,中國銀監會廣東監管局對廣東省聯社合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15.8萬元,罰款1307.4萬元,罰沒金額合計1523.2萬元。
具體案由包括:超范圍經營理財業務,未經任職資格許可任命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設立法人性質的廣東省信用合作清算中心,挪用社員機構清算資金開展投融資性存放同業,同業融出資金超出監管比例規定,違規形成賬外資產,未足額計提減值準備并違規分配利潤,以建立社員機構分紅補貼基金方式違規分配利潤,指示社員機構違規進行股金分紅,違規投資不符合監管要求的企業債、定向融資工具和項目收益票據,未建立信息科技風險管控系統、未有效識別及控制信息科技項目風險,信息科技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中國銀監會廣東監管局對廣東省聯社合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15.8萬元,罰款1307.4萬元,罰沒金額合計1523.2萬元;對王碩平給予警告并處罰款40萬元;對周高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0萬元;對曾濤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0萬元;對吳為民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張林壽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劉澤華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梁壽元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陳少白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銀監發〔2016〕40號)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6〕44號)第五條,《關于強化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利潤分配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168號)第三點,《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關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2015年度利潤分配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80號)第四點,《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4號)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銀監發〔2014〕40號)第二十二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215號)第二點,《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2014年度利潤核算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309 號)第四點,《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215號)第二點,《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3號)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93 號)第二條,《商業銀行業務連續性監管指引》(銀監發〔2011〕104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省(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經營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發〔2010〕40 號)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銀行債券投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29號)第四點、第八點,《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9〕19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信息系統投產及變更管理辦法》(銀監辦發〔2009〕437號)第十條、第十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8年第3號)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省聯社購建辦公用房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通〔2008〕5號)第一點,《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規范履職行為防范風險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130號)第四點,《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3〕14號)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