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通化銀監分局對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銀監罰決字〔2018〕03號)。
決定書顯示,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宋建新,該分行存在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的違法違規事實。
通化銀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罰款3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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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通化銀監分局對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銀監罰決字〔2018〕03號)。
決定書顯示,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宋建新,該分行存在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的違法違規事實。
通化銀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罰款3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