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網約車網絡購物等隨時生成數據權屬歸誰如何收集仍缺專門規定專家分析
國家大數據立法需邁過哪些障礙
無論是網絡安全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范,都明確規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要經過信息主體的同意,但現實當中,有些經營主體在收集個人數據時,沒有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實踐中存在諸多大數據應用亂象,是因為國家層面尚缺乏統一、專門、全面的國家大數據法律。
未來的國家層面大數據立法,需要確立數據權屬法律制度,明確數據權屬主體資格;確立數據采集法律制度,明確數據采集的范圍和限度;確立數據存儲法律制度,明確數據存儲的內涵,存儲主體及其權利義務和責任等
當時針指向晚上10點,在北京市望京地區一座高端寫字樓內加班的王麗,收拾東西準備回家。
乘坐網約車是王麗對自己加班的犒勞。她打開某網約車平臺,輸入上車地點后,下車地點自動蹦出來一個地址,某某大廈——位于她家旁邊的一座寫字樓。她點擊確認,然后開始等待平臺派車。
作為某網約車平臺的長期用戶,她知道,自己的每一次出行信息,都在生成數據,什么時間、從什么地方出發、去了什么地方,一目了然。
她有時會想,平臺收集自己的信息有依據嗎?這些信息屬于誰所有呢?
我們的信息是別人的數據
王麗早年畢業于北京一所知名大學,如今是一家科技金融公司的中層骨干,由于公司事務繁忙,加班對她來說是常事,好在她家也在望京。
下班后,王麗總是乘坐出租車往家趕,但并不總是有出租車在樓下等著,所以,等出租車就成了她的一件煩心事。
“最怕冬天等出租車,等上幾分鐘,渾身就凍得打哆嗦。”她說。
幾年前,一種叫網約車的新事物出現在北京,通過手機下載網約車平臺,輸入上下車地點,就可點擊約車。
這對王麗來說可是好事兒:下班前在辦公室約好車,等車到了再下去,上車就走,10分鐘內就能到家。
幾年過去了,王麗的手機換了三四部,但手機上總是至少有兩家網約車平臺,方便她約車。
去年年底的一天晚上,王麗像往常一樣,打開某網約車平臺,輸入上車地點后,突然發現平臺顯示的下車地點處出現一行小字,正是她家小區地址,也是她經常輸入的下車地址,后面還有一個小“×”。她沒有多想,順手點擊確認,約車成功。
在回家的路上,王麗開始思考這件事情,這相當于平臺根據過往乘車信息,推斷出自己的下車地點,這意味著,根據數據就能知道自己的上班和居住地點。
網約車還是要坐,無奈之下,王麗在選擇下車地點時,或者選擇小區附近的寫字樓,或者選擇附近的飯館,或者到小區門口下車,或者到目的地后再走回小區。
過了一段時間,雖然平臺還會提示目的地,但王麗總是直接點擊小“×”后輸入其他地址,而且自己所在小區的名字再也沒有出現了。
王麗發現,不但自己乘坐網約車有推薦地址,甚至自己在網上搜索一種商品后,電腦頁面就開始推送這款商品。
最近,王麗所在單位的投影儀壞了,需要買一臺新投影儀。鑒于王麗熟悉設備,領導讓她負責購買。
王麗在某平臺上搜索相關產品,挑中了一款性能穩定、技術先進、價格合適的投影儀,但第二天開始,她只要打開網頁,這款產品的廣告就出現在電腦頁面上。
對于這種廣告推送,王麗還是比較反感的,“我搜索商品,并不一定就要購買,這種基于搜索數據進行的強制性推送,令人討厭”。
在王麗看來,更為深層次的疑問在于,這樣收集自己的信息并進行大數據推送,是不是侵犯了自己的權利,“憑什么自己的信息就成了別人的大數據”?
過度收集個人信息違反法律
王麗的疑問并非個例。
2017年8月至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于“一法一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一法”是網絡安全法,“一決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同年年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報告稱,“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形勢嚴峻”。
報告中披露的“萬人調查報告”顯示,“一法一決定”關于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多項制度落實得并不理想。
有52.1%的受訪者認為,法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的規定執行得不好或者一般;有49.6%的受訪者曾遇到過度收集用戶信息現象,其中18.3%的受訪者經常遇到過度采集用戶信息現象;有61.2%的人遇到過有關企業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強制收集、使用用戶信息,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使用該產品或接受服務的“霸王條款”。
許多受訪者反映,當前免費應用程序普遍存在過度收集用戶信息、侵犯個人隱私問題,但幾乎沒有受到任何監管和依法懲處。
在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看來,這正是我國目前大數據應用實踐當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李愛君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無論是網絡安全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范,都明確規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要經過信息主體的同意,但現實當中,有些經營主體在收集個人數據時,沒有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李愛君認為,公民個人的選擇權和知情權也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
她向記者舉例說,當我們準備接受網絡上一個服務時,網頁會彈出一個對話框,問你“拒絕”還是“允許”,一旦我們選擇“拒絕”,后續的相關服務就享受不了。
“這就是沒有給予消費者選擇權。”李愛君說,此外,在實踐中,還存在收集信息過量等問題。比如我們在使用手機注冊一些應用時,還經常被要求同意收集頭像、通訊錄、位置信息等。
亟需制定專門大數據法律
在貴州省社會科學院院長、貴州省大數據政策法律創新研究中心主任吳大華看來,實踐中存在諸多大數據應用亂象,是因為國家層面尚缺乏統一、專門、全面的國家大數據法律。
吳大華也是近日由社科文獻出版社出版的《貴州法治發展報告2018》的主編,貴州正是國家級大數據綜合試驗區。
吳大華對《法制日報》記者說,目前,我國涉及數據領域的法律規范多散見于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和國家立法機關出臺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文件之中,隨著國家大數據戰略的全面實施,大數據基礎性、全局性的問題亟待國家立法破解。
但在國家立法計劃中,并無大數據統一、專門立法。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關于大數據立法,國家確實還沒有實施這項工作。
吳大華認為,目前,國家層面大數據立法存在諸多障礙。一是數據權屬內涵亟待法律明確,這是大數據產業發展的基礎性問題。二是數據主權內涵亟待法律明確,這是大數據作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的全局性問題。三是大數據“聚通用”關鍵環節架構及法律效力亟待法律明確,這是推動國家大數據戰略性基礎資源發揮效用的關鍵問題。四是大數據創新應用合法性亟待法律明確,這是推動大數據產業發展、釋放大數據紅利的關鍵問題。五是大數據安全保障亟待法律明確,這是保障大數據健康發展和應用的基礎性問題。
在李愛君看來,目前國家層面大數據立法的障礙,從理論上說,就是大數據領域的一些問題還沒有達成共識。
“比如說數據權利的屬性,有人說是物權,有人說是知識產權,有人說是新型民事權利,沒有形成共識。”李愛君說,“我認為是一種新型民事權利,因為數據權利既有人格權屬性,又有財產權屬性與國家主權屬性。”
李愛君認為,如果能夠破解大數據權利的性質是什么、權利如何歸屬、權利如何保護這些問題,“立法的障礙應該沒有了”。
朱巍說,目前大家對大數據性質還存在爭議,比如在民法總則制定過程中,曾經在知識產權的客體中加了一條,即數據信息權,后來,包括他在內的專家提出,如果將數據信息歸為知識產權,那么其中會存在權利沖突,最終,數據信息權這一條就被拿掉了。
在朱巍看來,只有大家把這些問題弄明白了才能推動立法工作。
在大數據立法領域,作為國家級大數據綜合試驗區的貴州已經在探索,《貴州法治發展報告2018》梳理了其中的進程。
2016年,貴州在全國率先出臺大數據地方法規《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著眼于大數據發展應用的系列環節和數據共享開放、數據安全等重點內容進行規范調整。
2016年9月,貴州省設立全國首個直屬省政府正廳級大數據發展管理機構——參公事業單位: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專門負責大數據領域相關地方法規規章的起草等工作。
2017年4月,貴陽市出臺《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成為全國首部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地方性法規。
吳大華建議,由于大數據涉及領域和環節眾多,可以從激勵和促進角度考慮先行制定總括性、統一性、專門性的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法,首先明確國家大數據發展體制,明確一個職能機構統一管理國家大數據發展、統籌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
在吳大華看來,未來的國家層面大數據立法,需要確立數據權屬法律制度,明確數據權屬主體資格;確立數據采集法律制度,明確數據采集的范圍和限度;確立數據存儲法律制度,明確數據存儲的內涵,存儲主體及其權利義務和責任等。(記者 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