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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晚,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通知,支持購房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海南省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
通知明確要優化住房合同備案規定,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支持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與自籌資金相結合的方式支付購房首付款。對購房人已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額支付自籌資金部分購房首付款的,開發企業應予以簽訂合同并配合提交辦理合同備案。
合同中尚未包含首付款的付款方式內容的,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可采用補充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已簽訂合同且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規定約定付款方式,并已足額支付自籌資金部分購房首付款的購房,應予以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購房人及其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簽訂合同并辦理備案后,可向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購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公積金機構對購房人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將從購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中提取合同約定的購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給開發企業(屬于預售房屋的,代付至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購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后注銷合同備案的,應于注銷合同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公積金機構申請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由公積金機構通知開發企業于5個工作日內,從原渠道退回購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對注銷合同備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積金的購房人和開發企業,公積金機構將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并按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進行評級管理,將其失信行為推送至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負責解釋。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購房提取規定,仍按原購房提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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