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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放棄財產離婚聲明的書寫需要注明放棄財產的理由、數額以及該財產的形式。所有的離婚協議,首先應該對婚姻關系的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進行明確,然后是財產分割部分。關于財產分割,第一,必須明確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個人財產,哪些財產參與分割。第二,一方自愿放棄自己名下所有財產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并且在協議上載明。第三,如果有,放棄方式、附加條件、或違約條款必須在協議上明確。第四,爭議解決方式也需在離婚協議上載明。第五,債權債務的歸屬和承擔問題應在離婚協議上載明。最后,離婚協議,必須書面約定。因為屬于糾紛頻發領域,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最好由專業律師執筆。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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