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和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三星公司”)、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中國公司”)的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進行了第一次公開審理。
華為公司訴稱,該公司在2010年4月28日申請了名為“一種在界面中添加圖標的方法、裝置及移動終端”的發明專利,于2014年12月31日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現仍處于有效期內。三星的五款手機設備落入其上述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其中,惠州三星公司制造、使用、銷售了相關手機設備,三星中國公司在官網上展示了相關手機設備并提供購買鏈接和渠道,侵犯了原告華為公司的專利權。
華為公司在起訴時稱,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500萬元。
惠州三星公司辯稱,涉案的五款手機設備沒有使用華為公司專利權利要求所述的技術方案,使用的是現有技術。華為公司主張的涉案專利是方法專利,僅使用行為受保護。因此,華為公司起訴兩被告除使用以外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兩被告作為獨立法人,并無共同侵權的故意,不構成共同侵權。華為公司以兩被告的侵權獲利作為賠償計算的依據,但沒有提供任何關于侵犯專利權獲利的證據,訴請賠償150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
三星中國公司的答辯意見與惠州三星公司一致,認為該公司沒有制造行為。華為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銷售了涉案的手機設備,所銷售的手機合法來源于惠州三星公司。(記者石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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