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記者從鄭州市政府官網獲悉,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鄭州市環保局對河南普鴻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罰款2萬元。
根據《鄭州市環境污染防治督導組關于5月14日至5月20日督導情況的通報》(鄭環督〔2018〕36號)顯示,鄭州市環境污染防治督導組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油漆打磨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廢氣通過排風扇直接外排至環境,調漆房等配料車間未實現密閉,直接外排至室外。
2018年6月4日,鄭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依法下達了《鄭州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鄭經環違改字〔2018〕071號),并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此外,記者獲悉,2018年8月3日,該公司曾提交《關于河南普澤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申辯意見》,請求免于處罰。但是鄭州市環保局在復核后,認為河南普鴻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調漆房未完全密閉,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免于處罰理由不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河南普鴻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從輕處罰2萬元。(記者 巫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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