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河南銀監局一天之內連發數張罰單,違規購買信托產品,瞞報漏報案件,參與發放社團貸款,河南多家銀行被罰,相關責任人被警告,其中瞞報漏報案件并參與發放社團貸款,扶溝農村信用社被罰60萬。
違規購買信托產品 漯河市郾城區農村信用社被罰4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違規購買信托產品,漯河市郾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被罰款人民幣40萬元,其中郾城聯社理事長程紅忠3年任職資格被取消,郾城聯社主任任保華、副主任蔡川剛被分別給予警告,并每人處罰款10萬元。
羅山農商行瞞報漏報案件 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羅山農商行瞞報漏報案件,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監發〔2010〕111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河南銀監局對對羅山農商行(原羅山聯社)處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而時任羅山農商行董事長談波、時任羅山農商行分管案件治理工作的監事長陳詩軍負有領導責任,被分別給予警告,并每人處罰款6萬元。
固始農商行瞞報漏報案件 被罰款人民幣3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河南固始農商行瞞報漏報案件,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監發〔2010〕111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被罰款人民幣30萬,而固始農商行(原固始聯社)董事長馬福啟和分管案件治理工作的監事長李永強對違法行為的發生負領導責任,被分別給予警告,并每人處罰款6萬元。
商水農商行瞞報漏報案件 被罰款人民幣3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監罰決字〔2018〕62號)顯示,商水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瞞報漏報案件,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監發〔2010〕111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而商水農商行(原商水聯社)理事長尚紀成和分管案件治理工作的高管人員范進對違法行為的發生負領導責任,被分別給予警告,并每人處罰款6萬元。
瞞報漏報案件并參與發放社團貸款 扶溝農村信用社被罰6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監罰決字〔2018〕61號)顯示,瞞報漏報案件,參與發放社團貸款,導致集中度超標,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監發〔2010〕111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銀(社)團貸款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10號)第一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銀(社)團貸款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123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扶溝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被罰款60萬元,而社理事長劉軍旗、主任楊永生對“瞞報漏報案件(風險信息)” 的發生負領導責任,被分別給予警告,并每人處罰款6萬元,理事長王耀同、副主任劉同彬對“參與省聯社組織發放社團貸款導致集中度超標” 的發生負領導責任,被分別給予警告。
瞞報漏報案件 寧陵縣農村信用社被罰3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監罰決字〔2018〕60號)顯示,瞞報漏報案件,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監發〔2010〕111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寧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被罰30萬,而監事長姜雙慶對違法行為的發生負領導責任,被給予警告,并處罰款6萬元。
瞞報漏報案件 郟縣農村信用社被罰3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監罰決字〔2018〕59號)顯示,瞞報漏報案件,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監發〔2010〕111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郟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被罰30萬,理事長王團鋒和副主任辛勝利對違法行為的發生負領導責任,被分別給予警告,并處每人罰款6萬元。
瞞報漏報案件 西峽農商行被罰3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監罰決字〔2018〕58號)顯示,瞞報漏報案件,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監發〔2010〕111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西峽農商行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理事長宋健和副主任楊宏偉對違法行為的發生負領導責任,被分別給予警告,并每人處罰款6萬元。
瞞報漏報案件 商城縣農村信用社被罰3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監罰決字〔2018〕57號)顯示,瞞報漏報案件,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監發〔2010〕111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商城縣農村信用社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理事長張永耀和監事長申光炳對違法行為的發生負領導責任,被分別給予警告,并每人處罰款6萬元。
參與發放社團貸款 西華縣農村信用社被罰3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監罰決字〔2018〕56號顯示,參與發放社團貸款,導致貸款集中度超標,依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銀(社)團貸款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10號)第一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銀(社)團貸款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123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西華縣農村信用社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理事長杜加連和主任楊維忠對違法行為的發生負領導責任,被分別給予警告。
參與發放社團貸款 太康農商行被罰3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監罰決字〔2018〕55號顯示,參與發放社團貸款,導致貸款集中度超標,依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銀(社)團貸款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10號)第一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銀(社)團貸款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123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太康農商行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董事長(理事長)王培學和副主任董之奇對違法行為的發生負領導責任,被分別給予警告。
參與發放社團貸款 鹿邑農商行被罰3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監罰決字〔2018〕54號顯示,參與發放社團貸款,導致貸款集中度超標,依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銀(社)團貸款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10號)第一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銀(社)團貸款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123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鹿邑農商行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理事長邵群和副主任張獻偉對違法行為的發生負領導責任,被分別給予警告。
參與發放社團貸款 焦作解放農商行被罰3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監罰決字〔2018〕53號顯示,參與發放社團貸款,導致貸款集中度超標,依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銀(社)團貸款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10號)第一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銀(社)團貸款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123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焦作解放農商行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理事長夏天中和副主任呂公文對違法行為的發生負領導責任,被分別給予警告。
參與發放社團貸款 淮陽縣農村信用社被罰3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監罰決字〔2018〕52號顯示,參與發放社團貸款,導致貸款集中度超標,依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銀(社)團貸款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10號)第一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銀(社)團貸款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123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淮陽縣農村信用社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理事長李延峰、主任張祖軍對違法行為的發生負領導責任,被分別給予警告。
違規向商業性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融資、以貸收息 延津農商行被罰30萬
據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新銀監罰決字〔2018〕6號顯示,違規向商業性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融資、以貸收息,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第一條,《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四十八條,延津農商行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