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7手機自燃案二次開庭審理
三星公司否認有欺詐消費者行為
14日下午,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對三星Note7手機自燃案進行了第二次開庭。
2016年9月,廣州市民回先生在網上購買了一部三星手機,沒想到買回來第二天,手機在充電過程中發(fā)生自燃。
根據起訴狀,2016年9月25日,回先生網購了一部三星Galaxy Note7手機。第二天清晨,回先生在手機正常充電的狀況下把玩手機,突然覺得手機熾熱燙手,他本能地隨手將手機一扔,恰好落在他新買的最新款蘋果電腦上,手機在冒煙燃燒的狀態(tài)下燒毀了電腦的部分鍵盤。隨后,回先生用另一部手機記錄下了冒煙的過程。
10月12日,回先生委托國內某專業(yè)實驗室對該型號手機的燃燒原因進行檢測。此后,該實驗室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樣品未發(fā)現(xiàn)外部加熱痕跡,樣品的熱損毀由電池自燃所致,電池右下角的位置開始燃燒”。
2016年11月,回先生向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等公司。
回先生在起訴狀中稱,涉案的三星同款手機于2016年8月19日在國外發(fā)布后,于8月24日起在國外接連出現(xiàn)燃燒的報道,三星(中國)公司于9月2日通過網絡媒體和網上商城的銷售網頁向廣大消費者發(fā)布《中國某品牌電子官方聲明》,承諾“為保障消費者的放心使用,將在部分國家,針對該型號手機可能存在的電池隱患進行主動更換”,并聲稱“9月1日起在中國市場正式發(fā)售的國行版本,由于采用了不同的電池供應商,而不在此次更換范疇,中國消費者可以放心購買”。
之后,三星(中國)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再次通過上述渠道向廣大消費者發(fā)布《最新聲明》:“我們再次重申,自9月1日起在中國市場正式發(fā)售的該型號手機國行版本,由于采用了不同的電池供應商,而不在此次更換范疇,中國消費者可以放心購買及使用。”
回先生稱,購買三星的該型號手機,是基于對三星(中國)公司作出的安全承諾的信任,但該手機并未如該公司所稱的“讓人放心”。回先生認為,該品牌(中國)公司不但沒有依法、如實告知回先生該某品牌手機存在的安全隱患,而且在先后兩次聲明中反復強調“由于采用了不同的電池供應商……可以放心購買和使用”,構成對回先生的嚴重欺詐和損害。
為此,回先生請求法院判定三星(中國)公司構成欺詐,并判令三星(中國)公司向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三倍購機款人民幣17964元,支付其為維權而產生的餐旅費3064元,為其更換一臺全新蘋果筆記本電腦,惠州該品牌公司等對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同年12月,惠州三星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同月,黃埔區(qū)法院裁定將該案移送越秀區(qū)法院審理。惠州三星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次年3月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017年10月30日,越秀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三星(中國)公司否認有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三星(中國)公司表示,涉案的Galaxy Note7手機國行版和海外版使用的是不同電池,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1日召回所有國行版手機并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是國行版手機和海外版手機采用的電池存在缺陷,且該兩款手機存在的缺陷不同,故該公司不存在欺詐。
庭后,雙方提交了新證據。5月14日的庭審,法庭主持對新證據進行了質證。
庭審中,三星(中國)公司認為,回先生提交的海外用戶拆解該品牌型號手機網頁截圖、視頻等證據與本案無關,并認為海外手機配置也與本案無關。同時,同意對涉案手機進行現(xiàn)場勘驗。
回先生則在法庭上認為,該品牌型號手機的電池供應商共3家,但根據三星(中國)公司提交的檢測報告,無法確定接受檢測的是哪家公司的產品,且報告都只是從電池生產瑕疵推導出電池是“最有可能”導致燃燒的原因,不代表是實際原因或者至今未查明實際原因。
同時,回先生不同意對涉案手機進行現(xiàn)場勘驗,認為對方缺乏資質,同意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勘驗,但要求勘驗過程全程視頻直播。
因三星(中國)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涉及商業(yè)秘密,合議庭決定對該部分證據的質證不公開審理。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