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6日訊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披露了浙江監管局《關于對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證券分析師服務客戶、公開發表言論等方面的內控管理有效性不足。二是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不到位。三是個別研究報告制作不審慎,未能保證信息來源合規。
上述情形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七條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同時,浙江證監局披露《關于對史凡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陳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傅嘉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資料圖】
經查,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某證券研究報告存在制作不審慎的情形,史凡可作為該證券研究報告署名分析師,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史凡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陳煜作為該證券研究報告署名分析師,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陳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傅嘉成作為該證券研究報告的參與制作人員,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傅嘉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中國證券業協會公開信息顯示,史凡可此前分別任職于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24日起任職于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類別為證券投資咨詢(分析師)。
中國證券業協會未能查詢到陳煜的信息,據中新經緯報道稱,陳煜署名的最后一份浙商證券研報發布于2021年9月。
傅嘉成此前任職于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17日任職于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類別先后為一般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咨詢(分析師)。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證券分析師服務客戶、公開發表言論等方面的內控管理有效性不足。二是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不到位。三是個別研究報告制作不審慎,未能保證信息來源合規。
上述情形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七條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完善研究報告業務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切實提升研究報告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3年7月28日
關于對史凡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史凡可:
經查,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某證券研究報告存在制作不審慎的情形,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九條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九條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的規定。
你作為該證券研究報告署名分析師,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3年7月28日
關于對陳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煜:
經查,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某證券研究報告存在制作不審慎的情形,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九條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九條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的規定。
你作為該證券研究報告署名分析師,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3年7月28日
關于對傅嘉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傅嘉成:
經查,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某證券研究報告存在制作不審慎的情形,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九條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九條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的規定。
你作為該證券研究報告的參與制作人員,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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