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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劉忻(化名)發現互聯網上還有另一個“自己”。“她”的微博頭像是自己的照片,內容也是自己發布過的生活點滴。當劉忻發現這個賬號時,“她”已經照搬了自己兩年的生活。自己既不是名人,也不是“大V”,劉忻不知道是誰在仿冒自己。
通過平臺披露的信息,結果令劉忻震驚:仿冒者是自己的同學趙偉(化名),他們互為微信好友。趙偉持續兩年多時間復制劉忻發布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的照片以及文字,發布在自己注冊的、仿冒劉忻的微博賬號中。趙偉還利用這個賬號,給其他用戶私信發送了很多女性暴露照片,雖然面部進行了模糊處理,但對方無疑會認為這就是劉忻,甚至認為她在從事色情交易。劉忻憤而向法院起訴。
●判決北京互聯網法院指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在本案中,被告行為必然致使他人對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于是,判決被告在報上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和律師費。
●說法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廣大網絡用戶喜歡在網絡上分享自己的生活,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個人信息泄露、網絡暴力等現象,此類以影射方式貶損他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案件不在少數。對于如何判斷網絡信息針對的對象是否為特定人,并不必須要求侵權言論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證明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特定知識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該陳述針對的對象是該人即可。例如本案中,按照一般公眾的理解力,足以將發送該照片的賬號或照片本身與原告對應,即可認定涉案侵權行為指向原告。若遭遇網絡侮辱、誹謗等侵權行為,可及時尋求司法救濟。(光明日報記者陳慧娟整理)
(責編:彭曉玲、薄晨棣)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