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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工頭找工人干活受傷誰負責
包工頭找工人干活受傷包工頭負責。
掛靠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特殊情況下,發包方也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二、工地工人受傷是工傷嗎
找法網提醒,工人在工地上受傷并不一定就屬于工傷,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的認定。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應該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學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三、工地受傷賠償糾紛的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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