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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聞訊 近日,貴州黔南甕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大制售假幣案,涉案金額面值共計147.49萬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間,譚某敏通過網上購買用于偽造貨幣的證券紙、油墨、反光油墨、打印機、電腦等設備,在朱某勇位于某山坡上的廢棄養雞場內偽造貨幣,并雇傭陳某琴、朱某勇共同偽造貨幣。期間,譚某敏、陳某琴多次將偽造的貨幣轉移到陳某琴租住的房屋內藏匿,并對假幣的透明標志、防偽標志等進行二次加工。
2022年8月28日,譚某敏、陳某琴將二次加工的假幣放置于陳某琴的摩托車后備箱,準備離開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隨后在摩托車后備箱、陳某琴的租住房、譚某敏家門口魚塘邊的草叢里、朱某勇養雞場內查獲面值共計229700元的疑似假幣、打印機、切割機、筆記本電腦等物品。
同時查明,2020年12月2日,趙某琴(已判刑)在譚某敏的配偶朱某進處購買了面值共計120萬元的假幣,朱某進多送了面值共計5萬元假幣給趙某琴。次日21時許,趙某琴準備將二次加工好的假幣帶到貴陽使用,車輛駛至甕安縣銀盞食府路段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繳獲百元假幣12452張,面值共計1245200元。
法院判決
甕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譚某敏、陳某琴、朱某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規定,私自偽造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貨幣罪;朱某進出售假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出售假幣罪,依法應予嚴懲。甕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朱某進犯出售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被告人譚某敏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被告人陳某琴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被告人朱某勇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查扣的假幣依法予以沒收銷毀。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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