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創新護航深圳綜改邁向縱深。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了涵蓋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探索新型數字化知識產權財產權益保護新模式在內的五方面33條意見措施。
根據《指導意見》設立的發展目標,到2022年,各項改革任務和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重大改革成果,深圳法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司法工作的核心引擎功能不斷增強,服務保障先行示范區建設的能力水平進一步提高;到2025年,基本完成改革試點任務,各項建設和改革取得標志性成果,深圳法院各方面工作在全國法院當排頭、作示范,建成司法公信力、法治競爭力、改革創新力、國際影響力卓著的先行示范法院。
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介紹,此次《指導意見》在今年8月印發的《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基礎上,全方位提出了先行示范區建設司法服務保障措施。其第二至第四部分認真研判改革發展中的矛盾糾紛風險點、法律法規空白點和司法保障著力點,有針對性地提出應對防范和支持保障措施。
例如,該《指導意見》提出深化企業破產重整、預重整、執行轉破產制度改革,推動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重整機制,探索無產可破案件簡易退出機制;完善府院聯動機制,建立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制度,協同解決破產處置涉及的稅收政策、企業注銷、信用修復等問題;推進破產案件審判權與破產事務管理權分離改革,支持深圳設立專門破產管理機構。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
廣東禮律律師事務所律師鐘嘉偉公開表示,在現實經營環境下,抵押物通常是房地產或機器設備等“重資產”,這便容易導致具有地產等抵押物的僵尸企業比“輕資產”特征的創新企業更容易獲得資金支持。
“我們在僵尸企業破產方面確有尚未完善的問題,但主要還是基于對現實利益的考量。”卓緯律師事務所孫志峰認為,一方面,企業破產需要有債權人、股東或企業等主體進行申請。申請破產后,企業便有較大可能不再存活,而考慮到重整方案的通過難度較高,會降低前述主體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從國有資本運營角度,破產可能會涉及部分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這也是部分地方政府和國資管理機關需要面對的問題。
由于申請破產時需要企業法人、高管等簽屬擔保協議,這也意味著企業破產時相關個人仍需擔負起清償債務的責任。于是,為了向“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基本保障,《指導意見》還明確,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司法實施協調保障機制,全面落實自然人破產案件裁判在特區內外的法律效力。
“《指導意見》的一大亮點是,改革創新的分量很重。”據楊萬明介紹。例如,除前述破產制度外,《指導意見》還提出開展新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試點。包括探索人工智能、互聯網信息、生命信息等新類型數字化知識產權財產權益法律保護新模式;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證據披露、證據妨礙排除和優勢證據規則,試行舉證責任轉移制度;完善技術事實查明認定體系,推進區塊鏈技術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的廣泛應用等。
孫志峰認為,當前我國已經逐步向創新性國家過渡,涌現出許多高科技企業和掌握核心技術或全球領先技術的企業,深圳作為我國立法試驗區,高科技企業也較為集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也成為必然需要。鑒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時間較短,制度和規則仍有待成熟的地方,未來仍需繼續加大與世界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