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欒川法院就“20年后學生打老師”案答記者問。上游新聞梳理發現,法院認定被告常仁堯違法行為包括:當街毆打他人、錄制視并向他人傳播。
上游新聞:常仁堯的行為為什么構成尋釁滋事罪?
審判長: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常仁堯在初中畢業后,近二十年與老師張某某無任何交集,正常工作生活。案發當天常仁堯開車與朋友去釣魚,偶遇一人與其二十年前老師相似,臨時起意攔下并確認是其老師后即實施辱罵、毆打行為,安排他人錄制毆打視頻,事后自己反復觀看且向他人傳播,其行為具有隨意性,主觀上為發泄情緒、逞強耍橫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顯。
現無充分證據證明張某某對常仁堯的教育方式明顯不當,不能認定被害人存在過錯。常仁堯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常仁堯主觀上沒有尋釁滋事的故意及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意見不能成立。即使常仁堯對張某某教育方式不認同,亦不能成為其在二十年后隨意辱罵、毆打老師并傳播炫耀的理由。
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常仁堯對張某某攔截、辱罵、毆打,引發多人圍觀,并錄制視頻向他人傳播,受到網民和輿論批評后,不僅未及時悔悟、采取措施減小影響,反而在網絡上發布文字為自己毆打老師進行辯解,并再次發布視頻推卸責任,引發更多關注,對老師的侮辱傷害擴散范圍更廣,網絡傳播進一步升級,社會影響進一步擴大。
從侵犯的客體來看,常仁堯的行為不僅嚴重侮辱了張某某,嚴重影響了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嚴重違背了中華民族尊師重教的傳統美德,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
綜合考慮以上情況,法院認為常仁堯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
▲常仁堯與老師張某某沖突視頻截圖。
上游新聞:對常仁堯的量刑出于哪些考慮?
審判長:對被告人常仁堯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是經過反復斟酌、慎重考慮的。根據刑法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常仁堯實施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嚴重危害,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屬情節惡劣,應依法懲處。
鑒于常仁堯是在返回欒川配合公安機關調查途中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常仁堯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常仁堯在庭審時的認罪態度,并參考公訴機關提出的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綜合考慮常仁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常仁堯家屬出席庭審。攝影/上游新聞記者牛泰
上游新聞: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是什么?
審判長:被告人常仁堯因其犯罪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時,本案也帶來諸多啟示,為我們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開課”。
首先,學生對老師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見不能成為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報復借口和理由。我國是法治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了多種救濟途徑,如確實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種方法、通過多種渠道依法解決。事實告訴我們,采取私力救濟的方式肆意報復、發泄私憤只會讓社會處于混亂和無序的狀態,相關行為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常仁堯以對近二十年前老師教育方式的不滿作為傷害老師的理由,無論從其畢業以后工作生活一切正常的狀態上,還是從時間間隔及傷害對象上,都不能為常人所理解、接受。常仁堯為炫耀和發泄不滿情緒,偶遇老師即實施侮辱毆打行為、錄制視頻并導致網上傳播,理應受到法律懲罰。
其次,尊師重教是五千年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之一,自古以來要求“飲其流者懷其源,學其成時念吾師”。每一個學生都應當尊重自己的老師,感激老師對自己的培養教育。當然,法律和教育部門也都禁止體罰學生,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近二十年前老師對被告人有嚴厲體罰的行為。常仁堯的侮辱毆打行為引發了很多教師的憤慨和不安,嚴重破壞了社會道德準則。對常仁堯的定罪判刑,既是對其行為的懲罰,更是向社會傳遞一種信息,即尊師重教的中華傳統美德應該得到遵守和弘揚。
最后,教育方式要與時俱進,老師要不斷改進和提升教育藝術。老師承載著傳播知識、傳承真理、塑造靈魂的重任,理應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教育水平。我們希望此案的處理,能夠更好地促進為師者傳道授業解惑,求學者尊崇敬重師長,如此才能薪火相傳,尊師重教的良好風氣才能更加濃厚,教學相長、和諧包容的師生關系才能逐步形成。
上游新聞記者牛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