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張宇 通訊員 王竹萌 左尚昆
我們生活中充斥著振動、噪音、電磁波輻射和光等,過度“滲透”會造成環境污染并對人們正常生活產生不利影響。遭受振動、噪音等污染后,該如何維權?近日,北京房山法院法官通過典型案例講解法律知識,以期依靠法治力量守護清朗、健康的生活環境。
工程施工產生振動,污染環境應賠償
(資料圖片)
某工程公司對某高速公路標段進行施工。小劉家住在該施工標段附近。工程公司在建設高速公路時因每天用專業的施工設備建橋梁、挖土石,產生了大量的噪音和振動。于是,小劉向法院提起訴訟。
小劉認為,被告工程公司建設高速公路時未采取相應措施,產生巨大噪音和振動,導致房屋地基下陷、墻體開裂,因此起訴要求工程公司賠償財產損失8萬元。
被告工程公司則認為,小劉家與施工點距離百米左右,沒有直接侵害;其次,小劉家房屋所建年代久遠,老舊房屋存在地基下陷、墻體開裂等情形極為普遍,沒有證據證明損害事實和公司施工有關。
庭審中,小劉對房屋損壞與工程公司的施工之間因果關系及房屋修復價格申請了鑒定。因農村房屋無具體的鑒定標準,導致本案因果關系無法鑒定。此外,在房屋修復價格鑒定時,小劉表示因已對房屋進行過保溫處理,不同意繼續評估,要求法院根據現場照片進行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所涉侵權行為系施工中的振動,小劉主張振動導致房屋損壞應屬于環境侵權的范圍。經現場勘驗,涉案房屋確實存在墻體裂縫等損害后果。因此,該情況應適用特殊侵權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由工程公司承擔。然而,工程公司并未證明建設高速公路的工藝對周圍建筑物不會造成損害。即便房屋裂縫與地質條件、年代質量等多種因素有關,但仍然不足以免除或降低施工行為對房屋的不良影響。因此工程公司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故應當對本案所涉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在綜合考慮現場勘驗及專家證人出庭評估結果的基礎上,判決該工程公司賠償小劉財產損失8000元。
法官解釋稱,環境振動是環境污染的一個方面,鐵路振動、公路振動、地鐵振動、工業振動等均會對人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產生不利的影響。法官提示,施工方應注重保護環境,盡可能采取對周邊環境、民居影響較小的方式,采取妥善措施避免或減輕對環境造成侵害。
公交場站的“噪音”,居民“安寧權”有法可依
李某的宅院被6000余平方米的公交場站從北面、西面形成合圍,宅院與車站停車場最近處距離不到1米。每天從凌晨的4點半到晚上22點半,公交場站多部雙開門大型客車從屋后發動、停放、出場、回場,汽車轟鳴聲及乘務管理員們喊口號聲、夜班機修的工具摩擦聲、金屬碰撞聲、修車、試車剎車聲、鳴笛聲、工作人員的喧嘩聲,嚴重干擾李某一家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和休息。
李某經與客運公司協商未果后,起訴至法院要求補償,并要求客運公司采取措施為房屋加裝隔音窗,減少侵害。
經法院委托,生態局監測站出具檢測報告:李某家晝間等效聲級Ld=60.7、夜間等效聲級Ln=55.5。李某家為Ⅰ類環境功能區,晝間聲音極限為55分貝,夜間聲音極限為45分貝。因此,李某家的晝間、夜間等效聲級均超過極限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噪音達到一定程度時,勢必會對居民的生活產生一定的影響,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后果,客運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客運公司在經營公交場站期間排放超過聲音極限標準的噪聲,影響了李某等人的正常生活,應當對李某等人進行補償。李某等人要求客運公司排除危害,為宅院房屋加裝隔音窗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亦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客運公司補償李某一家人1萬余元,按照相關標準每月支付補償費直至噪音排放降至聲音極限以下,并為李某家臨近公交場站一面的窗戶加裝隔音窗。
法官提示,噪聲污染與人們所處的狀態和主觀感受高度相關,比如跳廣場舞播放的樂曲,跳舞的人會陶醉其中,而周圍的住戶大多會覺得受到了噪聲的干擾。所以,同一分貝的聲音對不同個體造成生理上的影響具有高度的專業性。經過專業檢測后,對超出國家規定的噪聲標準范圍的,侵權人有義務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賠償損失。
夜間施工惹人惱,居民起訴獲賠償
某施工單位對位于房山區的某住房項目進行施工。為了追趕施工進度,施工單位進行夜間施工,噪聲影響了居住在施工現場附近居民的生活。因溝通無果,黃先生將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起訴至法院。
黃先生稱,二被告夜間施工,造成巨大噪音,導致無法正常休息,因此要求停止夜間施工擾民行為,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按每人每月300元計算。
二被告均表示,雖沒有取得夜間施工許可,為了趕進度,偶爾有夜間施工的現象,之后會避免夜間施工。另,施工是否超出法定標準,是否對黃先生造成了噪音困擾,黃先生也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經查明,相關行政部門曾出具行政處理意見書,對涉案工程夜間施工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
法院認為,二被告存在夜間施工行為,且迄今尚未獲得夜間施工許可,因此黃先生有權要求停止夜間施工。黃先生雖未提供夜間施工噪聲超標的相關證據,但二被告施工場地距離黃先生住處較近,根據公平原則及日常生活經驗判斷,夜間施工產生的噪聲確會對附近住戶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響,故黃先生要求補償有其合理性。鑒于施工噪聲是否超標尚未可知,現有證據也無法認定夜間施工次數、頻率,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施工時間、距離等因素,判決二被告以每人5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二被告作為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解釋,本案中黃先生雖然未對噪聲超標的事實進行舉證,但法院結合夜間施工噪聲對人體造成的危害以及施工距離對居民的實際影響進行綜合分析,認定居民主張一定補償存在合理性。同時,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對于夜間施工構成共同侵權,因此應當對居民的補償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趙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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