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根據勞動部勞險字[1982]2號的復函中答復:
(1)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生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2)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領取疾病救濟費,至生產時改發產假工資,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3)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時,其病假時間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并計算。
(4)不按計劃生育懷孕的女職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時的待遇,仍按省、市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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