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崔天龍(任職期間:2014年4月至今)違規減持公司股票,被出具警示函。
該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披露,崔天龍于2020年1月10日至1月17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累計減持暴風集團股票37.2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11%,涉及金額130.42萬元。崔天龍未在首次減持公司股份的十五個交易日前預披露減持計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對崔天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 6 個月內或 12 個月內減持股份。證券交易所為防止市場發生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范市場風險,有序引導減持,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