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于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判決書中還提到,本案中,爭議商標由上方的圖形與下方的“喬丹”組合而成。喬丹公司明知再審申請人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系,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予撤銷。
關鍵詞: 喬丹體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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