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日,博愛縣公安局發布公告稱,9月1日,焦作市博愛迎賓館因未經消防驗收、未取得公安部門許可擅自對外營業,存在嚴重治安隱患,被公安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賓館負責人被行政拘留13天,處罰1000元。
據了解,博愛迎賓館是在未經消防驗收、未取得公安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對外營業,存在嚴重的治安隱患。該賓館多次被公安機關下達整改的通知,仍拒不整改。9月1日,博愛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鴻昌派出所對博愛迎賓館下發了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其停業整頓,并對賓館負責人邵某做出了行政拘留十三天、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19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建設單位應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轉自:中華網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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