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記者 葛愛峰 實習生 王鑫 鄭州報道
從2007年首家村鎮銀行成立至今,從總體上看村鎮銀行已初具規模,逐漸成為支農支小、服務三農的有生力量。但和其他銀行相比,村鎮銀行成立時間短、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知名度、美譽度、品牌形象等均有較大差距,加上在金融去杠桿的背景下,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愈加嚴格,村鎮銀行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諸多困難,發生諸多問題也就成了“必然”。
2019年1月15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兩則關于平輿玉川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平輿玉川村鎮銀行”)的行政處罰。
銀保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平輿玉川村鎮銀行由于違規開展信貸業務,未對集團客戶進行統一授信,貸后檢查不盡職,依據《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六條、《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十二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駐馬店監管分局于2018年12月20日對其罰款20萬元。
平輿玉川村鎮銀行馮娜,對該行違規開展信貸業務,未對集團客戶進行統一授信,貸后檢查不盡職違規行為負領導責任。依據《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六條、《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十二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駐馬店監管分局于2018年12月20日對其處以警告處罰。
同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河南沁陽江南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沁陽江南村鎮銀行”)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沁陽江南村鎮銀行由于董事未經核準履職,依據《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焦作銀監分局于2018年12月25日對其罰款20萬元。
據企查查相關信息顯示,平輿玉川村鎮銀行成立日期為2015年9月28日,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大股東為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沁陽江南村鎮銀行成立日期為2011年5月17日,注冊資本為10816萬元,大股東為江蘇射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47%。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農村新型的金融機構,村鎮銀行支持和促進了農業的發展,一定程度的解決了農業中小微型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然而其也面臨著更大的風險暴露的可能性。
2007年3月,全國第一家村鎮銀行在四川儀隴正式掛牌成立,此后,包括國有大行及外資行紛紛布局村鎮銀行。據悉,村鎮銀行成立之初,發起行和股東的初衷是想發掘農村市場的金礦,但十多年過去了,打包出售卻頻頻發生,導致市場上一度出現各種質疑村鎮銀行的聲音。
對于村鎮銀行被打包出售,一位不愿具名的農商行人士并不驚訝。“我們銀行在2017年、2018年已經出售了控股的兩家村鎮銀行,主要是不掙錢、風險高。”
對于各大銀行為何頻頻出售村鎮銀行,財經專家盤和林認為,“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分散的銀行點難以形成規模效應。建設村鎮銀行的目的是為了帶動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所以銀行點一般都位于經濟落后的地區,再加上群眾信用基礎薄,使得銀行‘單打獨斗’非常艱難,而又因為村鎮銀行數量較少,關聯性較差,資金流通范圍和融通渠道也不夠豐富,這就造成了這些銀行并沒有形成可觀的規模效應。”
相關業內人士稱,村鎮銀行的業績過于依賴“補貼”,“最初有政策支持的時候,政府會給予一部分補貼,后來補貼取消之后,這些村鎮銀行業績就舉步維艱了。”
編輯:張賽 主編:蔣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