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理由五花八門 董監高們為什么不愿參加股東大會?
年度股東大會一年召開一次,股東是股東大會上的“主角”,董事、監事也絕不是可有可無的“配角”。近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披露,在投服中心參加的100場股東大會中,有75場股東大會存在不同程度的董事、監事人員缺席問題,只有1/4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參會“全勤”。
統計顯示,這些存在缺席問題的上市公司中有41家說明了董事、監事缺席原因,34家上市公司未對董事、監事缺席會議作解釋說明。面對投服中心對缺席問題的質詢,它們披露的缺席理由“五花八門”,大部分公司以“XX太忙,有其他工作脫不開身”為由說明,其他理由還包括出國在外、飛機晚點、參加EMBA考試、生病、留置、拘留、董事被罷免總經理職務、年齡大又路途遠等。還有公司相關人員解釋稱“我們獨立董事日常工作地在外地,太遠了來一趟不方便”。
部分上市公司不僅缺席,還集體缺席,董事、監事出席比例很低。例如,某環保公司共12名董事、監事,但會議只出席3人,股東大會冷冷清清;某制造業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共10人,非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監事各派1名代表,共3人參加股東大會。此外,有的上市公司監事會成員全體不出席,監事會工作報告委托其他工作人員代為述職。獨立董事本是中小股東在上市公司治理層的“代言人”,但有7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全部缺席股東大會。
與之形成對比的是,地處我國西部地區的上市公司榮華實業,雖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但是公司董事、監事全員現場參加會議。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公司在任監事3人,出席3人;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會議,公司經理及其他高管列席會議。由于董監高等人員的積極參會,會議現場,股東和公司董監高之間形成了良好的互動氛圍。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六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規則》和《指引》中的兩個“應當”體現了董事、監事參加股東大會的強制性,出席與否不是可選項。(楊曉波)